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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和国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或被废止 - 上海东方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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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和国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或被废止

 

“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15万元责任限额规定被删除,国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40万元的限额规定也应该废止或修订。” 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近日举办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研讨会,与会专家如此表示。

国务院决定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而事实上,除了铁路运输,航空、公路、海上运输都有限额赔偿的规定。

其中,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施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后,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升至40万元。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公路运输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万元。

水路运输中,按照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限额为4万元。在水路运输的内河运输中,由于《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确定赔偿范围。

对比上述规定,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民航干部管理学院教授董念清表示,四种运输方式不同,归责原则不同,有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导致的赔偿标准各不相同。海上运输只是航空运输赔偿标准的十分之一。

此外,四种赔偿标准多年未修订,海上运输赔偿标准自1994年来没有任何修订,公路运输自2004年来没有变化,航空运输虽然修订过两次,但40万元的责任限额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适应。

参加会议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张伟等专家学者,都认为应该完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他们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立法,这样既避免了与立法法的矛盾,又可以与侵权责任法相衔接。他们同时建议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归责原则,并按照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准,大幅度提高赔偿标准。

此外,借鉴蒙特利尔公约做法,建议建立限额的定期复审机制,并采用听证的方式定期调整。对于不同运输方式不同赔偿的问题,他们认为,应逐渐统一不同运输方式的责任限额。

航空运输人身伤害限额的调整与废止,对航空物流市场是否有影响,以及有多少影响,或许还有待后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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